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求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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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3 日消息,截至 2023 年末,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 6550 家,贷款余额 8431 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179 家,贷款余额 1739 亿元;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ongcan_a@cbirc.gov.cn, 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5 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5%

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合同必须折算年化利息,禁止砍头息等条款。

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一年,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一千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两年。

其他方面,征求意见稿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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