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3 日消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发布关于做好 2024 年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提出,加快陆上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本年度各区拟实施的陆上风电规模 24.841 万千瓦、光伏电站规模 48.896 千瓦,经上海市电力公司评估可全额保障性消纳,全部纳入 2024 年度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
上海发改委提出,各区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督促和指导,加快推进纳入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力争陆上风电 2025 年 6 月前核准,光伏电站 2025 年 6 月前开工,在建项目尽快并网发电。
附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如下:
1.积极推进海上可再生能源开发。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持续推动海上风电建设。落实《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沪发改能源〔2024〕177 号),启动实施首批“风光同场”海上光伏竞争配置。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要求,抓紧与有关部门对接,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争项目早核准、早开工。
2.加快陆上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本年度各区拟实施的陆上风电规模 24.841 万千瓦、光伏电站规模 48.896 千瓦,经上海市电力公司评估可全额保障性消纳,全部纳入 2024 年度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见附件 1)。各区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督促和指导,加快推进纳入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力争陆上风电 2025 年 6 月前核准,光伏电站 2025 年 6 月前开工,在建项目尽快并网发电。鼓励符合条件的陆上风电项目根据《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3〕45 号)开展改造升级工作。
3.全面推广“光伏 +”工程。
落实《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发改能源〔2022〕164 号)、《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 号)、《关于促进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发改规范〔2023〕15 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各领域“光伏 +”建设。五个新城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结合新城城市更新、工业区转型和构建筑物建设,全面推进新城“光伏 +”开发。鼓励有意愿的居民利用存量居住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推进实施多产权存量居住建筑光伏试点。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指导国有企业重点挖潜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水厂等构建筑物场址资源,开展“光伏 +”项目建设。
4.提升技术经济指标。
拟建、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产品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持续提升光伏组件转换效率、衰减率、功率保质期等核心指标。拟建、在建风电项目机组产品应满足风电设备制造行业标准,鼓励使用单机容量、功率曲线保证值等技术指标优良的风电机组,不断提升涉网技术指标。发电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可再生能源项目配置储能,提升并网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