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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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0 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据最高法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附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0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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